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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1.1商场、市场、展览馆不应布置在甲、乙类易燃易爆单位附近。
1.2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通道或沿建筑物长边设置消防车通道,消防车通道下的管沟盖板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重量。消防车通道与建筑物之间不得设置妨碍消防登高车作业的架空电力线、管廊等。
1.3严禁设置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柜台、作坊、储藏间。
1.4商场、市场和展览馆内开设的儿童游乐厅等,不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不应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三层及三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
1.5商场、市场营业厅不宜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且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并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二、建筑构造
2.1防火门、防火窗应划分为甲、乙、丙三级,其耐火极限为:甲级1.2小时,乙级0.9小时,丙级0.6小时。
2.2防火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在关闭后应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
2.3用于疏散走道、楼梯间和前室的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功能,并处于正常关闭状态,双扇防火门还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
2.4疏散楼梯出入口严禁用防火卷帘封闭,防烟楼梯、消防电梯合用前室不应采用防火卷帘封闭。
2.5设置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帘应在卷帘的两侧设置启闭装置,并应具有自动、手动和机械控制功能。
2.6用于防火分区分隔的防火卷帘,火灾探测器动作后,卷帘应下降到底;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感烟探测器动作后,应下降到距地面1.8米处,感温探测器动作后,卷帘下降到底。
三、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3.1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宜按不同方向设置,当受条件限制需要同方向设置时,两个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
3.1.1地下商场、市场和展览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门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只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1.2疏散走道设防火卷帘,其两侧每个防火分区应设有两个安全出口。
3.2商场、市场和展览馆的柜台及摊床布置,必须符合双向疏散和袋形走道规定。
3.3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
3.4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采用侧拉门、吊门(防火卷帘)和转门。在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上设置的铁栅栏门必须拆除。
3.4.1超市等疏散出口门设置电磁自动启闭装置时,应设应急手动开启装置。
3.5商场、市场和展览馆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技术标准有关规定,其中高层商场、市场、展览馆的展览厅,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米。
3.6一类高层商场、市场、展览馆和建筑高度超过32米的二类高层商场、市场和展览馆,以及人防工程内的商场、市场和展览厅,疏散楼梯应在首层设直通室外的出口。
3.7多层商场、市场和展览馆楼梯间首层应设直接对外的出口,当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对外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不超过15米处。
3.8商场、市场和展览馆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墙和乙级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四、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4.1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应符合技术标准有关规定。
4.2一类高层商场、市场、展览馆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五、消防电源及备电
5.1一类高层商场、市场和展览馆应接一级负荷供电,二类高层商场、市场和展览馆应接二级负荷供电。
5.2高层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防排烟风机等用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
5.3一类高层商场、市场和展览馆应设自备发电设备,应设有自动启动装置,并能在30秒内供电。消防用电设备、消防配电柜等应设有明显标志。
六、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6.1商场、市场和展览馆疏散楼梯、重要房间、人员密集场所、疏散走道应设应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分钟,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小于0.5Lx。
6.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等照明应保证正常工作照度。
6.3地上无窗商场、市场和展览馆应急照明地面最低照度不应小于1Lx。
6.4地下人防工程内的商场、市场和展览厅,其最低照度不应低于5Lx。
6.5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其应急照明照度不宜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值。
6.6建筑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其应急照明照度不宜低于正常照明照度值的一半。
6.7火灾应急照明应采用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产品。安全出口标志灯应设在疏散出口的顶部。
6.8疏散指示标志灯应设在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
6.9地上商场、市场和展览馆疏散指示标志灯安装间距不应大于20米。
6.10地下及无窗商场、市场和展览厅疏散指示标志灯安装间距不应大于15米。
七、建筑灭火器配置
应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
7.1应统一配置操作方法相同的ABC干粉灭火器,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7.2灭火器每个设置点最少不应少于2具,最多不宜超过5具。
7.3灭火器应设置稳固,铭牌必须朝外。
7.4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1.5米,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15米。